《表4 民营资本入股与城商行经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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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本入股与银行绩效改进——基于城市商业银行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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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

表4列(1)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终极控制人为政府的城商行,其ROA比基准组低0.101;终极控制人为民营企业的城商行,其ROA比基准组高0.133,但差异不显著。列(2)和列(3)表明,民营股东持股比例与重要民营股东数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对城商行经营绩效起正向作用。列(4)在控制所有权性质的基础上,加入所有权性质d(gov)与民营股东持股比例(prtshore)的交乘项,以检验民营资本入股对政府控股型城商行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民营股东持股比例降低了政府作为终极控制人对城商行绩效的负向影响。以政府为终极控制人的样本来计算平均民营股东持股比例,该类城商行ROA的提高约为0.121 (24.191×0.005)。列(5)用重要民营股东数代替民营股东持股比例,结果表明每增加一个民营股东,则政府控股型城商行ROA提高0.026。综上可知,无论用民营股东持股比例还是重要民营股东个数来衡量城商行的民营资本入股情况,民营资本入股都优化了股权结构,提高了城商行的经营绩效,假说1a得到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