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自动变速箱企业议价能力估算 (表4模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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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纵向所有权安排与本土企业产业链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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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计算都为企业单位产品的平均值。括号内给出了表4模型2回归的t检验,受篇幅限制,这里用***表示在0.01水平显著。资料来源:利用stata14估计得出。

以上分析对假说1进行了验证,进一步的问题是,这种纵向所有权安排引发的议价能力程度如何?为此,本文给出了假说1下的议价能力估算。参照(13)式,将下游整车企业利润回归系数限制为1,采用受限回归,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模型(1)给出纵向所有权安排后上游自动变速箱企业平均议价能力系数为0.74(8),说明相对于下游整车企业,自动变速箱企业议价能力确实占优。为了进一步讨论议价能力是否随企业不同而变动,本文在模型(1)基础上引入模型(2)至模型(4),采用变系数模型,即每个个体对象都有不同的议价能力系数。模型(2)考虑不同变速箱企业具有不同的议价能力,模型(3)考虑议价能力系数随时间变动,模型(4)表示每个“合资企业—变速箱企业对”的议价能力不同。从回归结果来看,模型(2)变系数回归结果显著,但模型(3)和模型(4)系数回归结果不显著,说明:(1)自动变速箱企业议价能力在考察期内比较固定,不随时间变动而改变,这可能是由整车企业与变速箱企业合作博弈的合约长期性决定的;(2)外资控制的不同变速箱企业具有不同议价能力,这一点值得注意,意味着中国自动变速箱供应具有一定封闭性,这种封闭性致使不同变速箱企业与下游对应的整车企业间议价能力不同。为了进一步揭示企业间的议价能力差异,本文给出表5,即表4模型(2)不同变速箱企业议价能力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