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股东异质性的说明:以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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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关系网络、信息优势与企业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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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市公司前10大股东中有许多是机构投资者,他们并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是否起到信息传递的作用?且如果该网络主要由机构投资者形成,则可能存在严重的内生性问题。对于机构投资者并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其原因在于针对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等问题,学术界并没有形成共识。目前主要存在三种竞争性的观点:(1)积极监督假说,即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好的收益,会通过“用手投票”的方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32-34](2)负面监督假说,即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行为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在公司治理中扮演“利益攫取者”的角色;[35](3)无效监督假说,即机构投资者不参与公司治理或对公司治理无显著影响。[36]造成结论不统一的原因可能在于机构投资者也存在异质性。例如,机构投资者又可分为稳定型与交易型机构投资者。对于交易型机构投资者,其持股时间很短,对公司财务决策很可能并无重要影响。与之对应的稳定型机构投资者,则会对企业经营管理起监督治理作用。[33]然而,本文要强调的是,“信息优势”并不等同于“治理作用”。对于“信息优势”,有可能并不是源自机构投资者的“主动”信息传递。例如,宝万之争这场股权大战,宝能作为机构投资者并没有“主动”传递信息,但是宝能的一系列举动“让王石深刻认识资本市场规则,也在65岁重新认识自己”。此时,宝能作为王石和保险行业的“桥”,改变了王石的认知。事实上,Luong等[37]研究表明外国机构投资者可扮演知识溢出的桥梁,将其所掌握的知识带给被投资企业。基于中国情景,李维安等[38]也发现基金具有信息传递效应。上述研究为本文强调信息优势提供了理论支持。参考李争光等的研究,[36]本文将机构投资者分为稳定型与交易型做进一步讨论。“稳定型机构投资者”必然会参与公司治理,并带来“信息优势”;[33]“交易型机构投资者”虽然并不参与公司经营,但因其为上市公司的10大股东之一,必然会得到公司的关注。相应地,公司也会直接或间接通过交易型机构投资者获取相应的信息。[30]事实上,股东关系网络的实际情况更为复杂,也并不是由具体某一类股东所形成的。本文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2016年年报所披露持有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例,其出现在112家A股上市公司的10大股东名单中。值得注意的是,其以第一大股东的身份只出现1次。可见,即使是基金公司,也会以控股股东、“稳定型机构投资者”、“交易型机构投资者”等多重身份同时存在(见表1)。此时,存在多重身份的基金公司实际上已和较少参与公司具体经营决策的“交易型机构投资者”不一样,也更能起到“信息传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