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层次的城乡规划类型对交通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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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交通规划的适应性变革——以厦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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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通过整理不同层次的城乡规划类型对交通内容的规定可以发现(表2),虽然不同层次的城乡规划都对交通规划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要求,但是相关内容均分散在不同主题之下,并没有设置专门针对交通规划的章节,这削弱了铁路、公路等区域交通体系以及道路、轨道等城市交通体系的完整性,缺乏对综合交通体系整合的深入研究,并不能满足交通与用地互动发展的要求[12]。而且,这些要求还仅限于对交通技术内容的规定,缺乏对交通策略和规划政策上的考虑。另外,还存在各层次规划规定的技术内容分散、上下衔接性差、不成体系的问题。比如,城市总体规划方面,对于局部系统性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方面,过于注重指标,对于局部的微循环系统缺乏技术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方面,规定的交通边界条件不明确,局部与整体不衔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