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欧盟管理塑料污染的法律及行动Tab.2 Laws and actions to control plastic pollution in EU》

《表2 欧盟管理塑料污染的法律及行动Tab.2 Laws and actions to control plastic pollution in EU》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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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塑料和微塑料管理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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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估计,2015年地中海漂浮着大约1000~3000 t的塑料垃圾[32]。地中海北邻欧洲大陆,由此可见,欧洲是地中海塑料污染的主要贡献地区。欧盟已经出台了部分针对海洋塑料污染的法律法规。表2列举了欧盟对海洋垃圾的海上来源以及陆上来源的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包含欧盟一级层面颁布的法令以及部分国家签署的多边协议。《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U)附件Ⅰ包含塑料生产原料(聚合物,合成纤维和纤维素基纤维),规定成员国须采取措施对这些原料设定排放限制[33],从而减少微塑料原生源泄露。《REACH指令》(EC 1907/2006)旨在通过较早识别化学品的性质以确定其对人们的健康影响,是一部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34]。目前欧盟正在研究运用《REACH指令》限制一些化学品中故意添加微塑料[35]。《奥斯陆巴黎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OSPAR)是针对欧洲西海岸及其流域保护的公约,由15个国家签署[36]。OSPAR设置的海洋生态目标(EcoQO)以海鸟胃内微塑料丰度为指标,同时针对渔业垃圾污染治理设立了指导方针[20,37]。2008年欧盟出台《海洋战略框架指令》(MSFD),该指令建立了一个区域性框架,促进各个成员国加强区域合作以及出台相关文件或计划,使海洋环境在2020年前保持或实现良好的环境状况(GES)[38]。为帮助成员国理解GES的实践意义,指令中设置了11个定性描述符,其中第10个为“海洋垃圾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38]。在MSFD的框架下,2012年丹麦出台了“丹麦海洋框架战略”,战略包括海滩以及海底垃圾监测、沉积物中微塑料分析以及生物群对塑料垃圾的摄取调查等[39]。《港口接收设备指令》规定港口需设定必要的垃圾接收设施以接收船舶垃圾,最大化减少船舶垃圾(包括塑料垃圾)的海域排放。《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及其附加条款量化塑料袋使用指标,旨在减少陆上塑料使用量,从而降低陆地塑料垃圾进入海洋的数量。针对塑料垃圾的末端治理,1999年欧盟颁布的《垃圾填埋指令》中虽没有对塑料垃圾的填埋量做出限制,但是部分成员国已经率先颁布了塑料垃圾的填埋禁令从而使得塑料的回收率得到提升,如德国、丹麦、奥地利、瑞典[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