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塑料污染防治的国际公约Tab.1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lastic pol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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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塑料和微塑料管理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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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Carpenter等[19]第一次对海洋塑料垃圾污染敲响了警钟。此后国际社会对海洋塑料污染的关注逐步增多,相关国际公约开始对海洋垃圾的管理进行规定(表1)。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产生的《伦敦倾废公约》附件Ⅰ中规定了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其中包括塑料制品[20]。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附件V对船舶垃圾的倾倒做出了限制,其中也包括塑料垃圾[21-2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规定成员国禁止向海洋倾倒船舶及陆源污染物,但并未明确针对塑料废弃物[23]。我国于同年签署该公约,并于1996年批准通过[24]。1992年由多个国家签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以及处置巴尔塞公约》[25],对固体废物的越境转移做出了规范,遏止国际间危险废料的非法转移。目前,挪威政府向《巴塞尔公约》工作组提出修订建议,提出将“固体塑料废物”添加至公约附件Ⅱ“特别考虑”废弃物列表中,即废弃塑料的转移需经过进口国的同意,该决议有望在2019年4月举行的《巴塞尔公约》缔约方第14次会议中通过[26]。若该决议通过,则《巴塞尔公约》将成为国际间塑料垃圾管控的重要机制,也将为我国“洋垃圾禁令”提供更为准确的法源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