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巴塞尔公约》所涉及的塑料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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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微塑料污染现状与防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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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首届联合国环境大会上提出了海洋废弃物和微塑料问题,并最终达成了“海洋塑料废物和微塑料决议”,提出开展有关海洋塑料废物和微塑料的研究,并邀请《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及有关化学品及废物管理的相关机构参与上述研究[67].2017年,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三次会议(COP 13)将海洋废塑料和微塑料相关内容纳入工作计划,鼓励各方开展相关工作.2018年6月2日,考虑到废塑料对海洋微塑料的影响,挪威政府向巴塞尔公约秘书处提交修订公约附件的建议,建议将固体塑料废物(B3010)从公约附件九(不受公约管控的废物)中删除,增加入公约附件二(其他废物,受公约管控)中,并于2018年9月的巴塞尔公约不设成员名额工作组第11次会议(OEWG 11)会间提出了关于塑料废物的伙伴关系.OEWG 11决定提请COP 14考虑是否修改附件中塑料废物(B3010)条目,以及如果修订、以何种形式开展,并提请COP 14审议公约项下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的行动建议和废塑料伙伴关系计划.2019年5月的COP 14上最终通过了塑料废物附件修正案,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对未提出反对声明的缔约方生效.与公约现有规定相比,塑料废物附件修正案主要变化包括:在附件二和附件八中增加了塑料废物条目;大幅度减少了附件九的塑料废物类别和范围,仅允许“几乎不污染不混合”的单一品种塑料废物和分类回收的聚丙烯(PP)、聚乙烯(PE)和聚对苯二甲酸二乙酯(PET)混合塑料废物,并将“非卤化聚合物和多聚物的塑料废物”的类别从20类缩减为6类;增加了列入附件九的塑料废物最终应进行环境无害化回收的要求;在附件二中增加了“各国可采取更严格要求”的规定,对附件九的“几乎不污染不混合”的塑料废物的分类标准规定“可参考执行相关国际和国家技术文件”.可以看出,塑料废物已明确纳入巴塞尔公约管辖范围,并赋予了各缔约方可以对公约不受控的塑料废物采取更严格管控要求的权利,即未经出口国、过境国和进口国主管当局的事先通知和同意,将不能随意越境转移塑料废物,会促使出口国加强国内塑料废物的管理,加强国内废塑料回收处理处置设施的能力建设,从而避免塑料废物的管理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