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IOC在2002年洛桑奥林匹克遗产大会上对:“奥运遗产”的分类[6]》

《表1 IOC在2002年洛桑奥林匹克遗产大会上对:“奥运遗产”的分类[6]》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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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遗产”的内涵演变、理性认知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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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普遍认为,“遗产”一词首次在奥林匹克组织文件中正式出现是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于1956年申报奥运会举办权时提交的报告中,这份报告催生了用“遗产”衡量举办权合法性的话题。该报告中提到:澳大利亚建设的比赛中心,将用以若干年后发扬和延续奥林匹克精神,推动体育运动发展[2]。1960年,IOC为了解奥运会申办国希望通过举办奥运会实现的目标而在全球范围内做了一次调查,调查中尚未使用“遗产”一词表明IOC的意图。之后,仅墨西哥于1968年的奥运会总结报告中使用了“遗产”一词,其表征内容主要是和墨西哥的传统文化传承有关。1981年,在加拿大申报1988年奥运会举办权的材料中提到了“奥运的申办与规划:参与及遗产”相关内容,但对于“遗产”的意指并未深入阐明。1987年,第1次以“奥运遗产”为议题的国际性研讨会在韩国首尔举办。此后,“奥运遗产”开始作为一个重要议题进入奥林匹克运动研究领域。1991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将“留下积极的物质与精神遗产”作为其使命之一。1997年,雅典在申报2004年奥运会主办权时专门制定了《奥运遗产手册》。1999年,IOC发布了一份奥运倡议书《Agenda 21 for the Olympic movement》,其中包括有关教育、文化、人文知识及专业技能提升等方面的内容,意在倡导通过奥运会的举办促进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和“遗产”2个词被写进这份倡议书中[3]。2002年,IOC在洛桑举办了一次主题为“奥林匹克运动遗产:1984—2000”的国际研讨会,邀请共计150多人参与探讨“奥运遗产”问题,这次会议对于“奥运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这次会议中对“奥运遗产”的演变进行了学术性研讨,但是,讨论会随后的几部出版物中提到:对“遗产”一词的使用在当时缺乏确切性,是否将其用一个更为合适的术语替代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此次会议没能对“奥运遗产”做出确切规范性的解释,但会上却对“奥运遗产”进行了分类,共归纳为14大类别(见表1),由此,“奥运遗产”的涵盖范围得以扩大[4]。2003年,IOC发布《奥林匹克宪章》,其中重申了“奥运遗产”的重要性,并希冀每届奥运会的“遗产”能推动举办城市在场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的运动技能及经验积累等方面实现多重受益,并提倡通过记录、捕捉等方式保护这些“奥运遗产”。此后,在国际奥委会和各国国家奥委会的倡导下,各个城市在奥运会的申办、筹办和举办的全周期内,越来越重视和强调“奥运遗产”的重要性和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