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道路纵坡坡度与最大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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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区道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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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5.3条规定:机动车纵坡不应小于0.2%,且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机动车纵坡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机动车纵坡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