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道路纵坡坡度与最大坡长》
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5.3条规定:机动车纵坡不应小于0.2%,且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机动车纵坡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机动车纵坡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
图表编号 | XD0050303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4.25 |
作者 | 武永宝、郑爱龙 |
绘制单位 |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
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5.3条规定:机动车纵坡不应小于0.2%,且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机动车纵坡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机动车纵坡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
图表编号 | XD0050303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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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5 |
作者 | 武永宝、郑爱龙 |
绘制单位 |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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