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L村保障性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政府+”结构及其效果》

《表1 L村保障性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政府+”结构及其效果》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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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障性公共服务“政府+”供给结构研究——基于鲁中L村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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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政府绝对主导结构;(2)政府相对主导结构;(3)政府辅助结构资料来源:实地调研后的资料整理。

综上所述,可将L村保障性公共服务中的“政府+”供给结构及其效果汇总如表1所示。由表1可获得如下重要发现:首先,根据某一标准,保障性公共服务在实践中可进行更为细致的内部划分,且这一划分标准具有较强的情境性。具体到L村村民经济能力较弱的具体情境,这一标准为资金规模,即需要大规模资金投入的保障性公共服务主体部分接近于理论上的纯公共服务,而不需要或资金投入较少的保障性公共服务末枝部分则几近转化为理论判定上的私人服务。其次,对应于保障性公共服务内部的二分结构,主导供给的主体也各有差异。就L村而言,保障性公共服务主体部分由政府主导供给,末枝部分则由村互助组织或村民自主供给。再次,保障性公共服务主体部分对政府的依赖性极强,政府主导程度有所降低也会影响其供给的充分性,具体到L村表现为道路与灌溉中主体部分供给政府主导程度不同引发的不同供给效果正反两方面的交叉检验。第四,保障性公共服务末枝部分供给的充分性受村民收入的直接影响,对市场反应敏感,在L村表现为涉及到有收入冲抵投入成本的末枝部分(道路和灌溉)供给效果为充分或一般,否则(饮水)供给效果为不足。第五,二分结构中只要一部分供给不足就会导致保障性公共服务整体供给效果不足,在L村灌溉和道路两项保障性公共服务供给中也得到了正反两方面的交互验证。第六,具体保障性公共服务对应不同的“政府+”供给结构,这具体体现为L村4种保障性公共服务对应4种不同的“政府+”供给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