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1978-1992年税制改革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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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70年税制变迁:历程、脉络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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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适应“对外开放”要求的涉外税制建立与发展。1980年至1981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3部涉外税法相继出台。陆续制订了《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3年)等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法规,初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涉外税收制度。1983年,与日本签订了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二是助力“对内搞活”改革探索的国内税制构建。理论界对国有企业征税问题做出了充分论证后,1980年陆续试点增值税。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开始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继续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对剩余利润较多的企业再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工商税制改革全面启动,把原有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恢复和新增了盐税、资源税等其他税种,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截至1992年底,我国工商税制共设七大类37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