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49-1977年“四次税制改革”内容》
一是1950年建立新税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国民依法纳税义务,提出建立统一税制的要求。1950年1月,《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及其后附的各税种暂行条例,规定在全国范围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统一了全国税政。二是1953年修订新税制,公私有别是此次修订的主要特征,衍生出庞大复杂的税制系统。三是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这是第一次大规模税制改革,简化税制,税收的地位开始下降。四是1973年调整简并税制。已经简化的税制仍被批判为“繁琐哲学”,税制调整凸显“税利合一”的简并特征。
图表编号 | XD00482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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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05 |
作者 | 李万甫 |
绘制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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