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医保经办机构体制改革的4种方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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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机构体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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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新体制为战略购买、价格谈判、带量采购、智能监管、总量控制下的组合式支付等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好条件,但是,在分散化经办体制下治理能力不可能得到全面有效提升。就落实国家层面谈判结果来说,仍需依靠行政文件助推。从理论上说,达成协议说明两情相悦,执行应该不困难才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事权太分散,有购买付费职能的200多个统筹区既没有参与也没有授权。一个地市级统筹区通常代表几百万人,在13.5亿人的超大市场里微不足道。从法律层面看,能代表13.5亿人谈判的主体还不明确。4+7采购联盟的实践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统筹层次过低缺乏足够大的谈判实力所以必须抱团,统筹层次高、体制越集中谈判越有实力。战略购买首先要有战略购买的主体,并非医保经办机构就必然成为战略购买主体,只有实行集中化的体制才有资格谈战略。医保监管也是如此,省级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无论专业性、权威性,与低层级监管不可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