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农村再生基金补助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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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乡村共同体——台湾地区“农村再生”的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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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农村再生条例》第12~14条整理绘制。

“农村再生”计划设置再生基金专款专用,分十年编列1500亿元(新台币)补助农村计划,于农村社区提出年度执行计划并得到审核后,由水土保持局直接下发至农村社区。因而资金的补助作为外部力量提供乡村发展的原始“共有财”,也极大地鼓励了社区共同体的促成。值得一提的是,再生基金的补助类型有一定的限制:对于社区可自立营造的部分,鼓励村民雇工购料自主完成施工;而需要高度专业与技术性的工程项目,则由社区提出发展愿景、公部门规划协助完成。因此,在乡村公共设施改善建设过程中,可以看到乡村民间智慧与“空间学科背景的专业机构”的高度融合,其合力营建的成果也是“出自乡土”的(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