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加速器与孵化器之间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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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加速器研究述评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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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Cohen和Hochberg(2014)、Cohen(2013B)、Bliemel等(2014)、Konczal(2013)、Parkkari(2015)、Isabelle(2013)的文献整理。

导致分歧的原因在于,孵化器的概念是一种基于“经验”达成的共识,致使其定义相对宽泛,并且概念边界模糊不清(Hausberg和Korreck,2018;王路昊和王程韡,2014)。Hackett和Dilts(2004)认为,无论何种定义,孵化器的概念界定理应收敛于扶持企业、帮助企业增值的核心范畴之内。依据这个观点,加速器应当属于孵化器的概念范畴。对此,有学者持有异议,他们认为加速器和孵化器之间存在诸多不同(如表1所示),对于二者的概念不应混用。例如,Hathaway(2016b)结合Cohen和Hochberg(2014)对加速器的定义,指出加速器与孵化器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五点:(1)提供种子基金投资;(2)实行导师制;(3)采用群组模式;(4)有固定期限;(5)结束于路演日。此外,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分特征表现在各自的战略重点上(Hochberg,2015),孵化器的建立是为了帮助初创企业生存并成长,加速器则如同投资机构一般,期望初创企业快速成长并从中获得投资收益。学者们认为,上述两者的区别并不是简单的功能叠加或功能升级,而是一种系统性的变革,因此,孵化器和加速器应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