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拉丁美洲与加勒比国家的税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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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累进设计与收入分配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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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部分年度数据合计与100%有细微差异,应为四舍五入误差。资料来源:Revenue Statistics in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2018.

传统理论认为,直接税的比重往往决定税制的累进性,如果要提升税制的累进性进而改善收入分配,需要增大直接税比重。Verbist与Figari(2013)的研究表明,增加直接税比重后,15个欧盟国家的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均显著低于总收入基尼系数,直接税均不同程度地缩小了收入差距。[11]李文(2013)通过比较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发现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累进性不同于发达国家,而且其再分配能力也较发达国家差。因此可以通过税制本身的优化来提高税制的实际累进性,从而提升再分配效果。[12]有数据显示,发展中国家更加依赖于间接税,以拉丁美洲与加勒比国家为例,货物与劳务税在大多数年份均超过50%,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加总的比重仅为20%~25%,其加权平均后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基本在10%左右(如表1所示)。OECD国家的货物劳务税比重为30%左右,个人所得税比重维持在25%左右(如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