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东盟“一带一路”国家税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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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问题探究——以广西企业投资东盟“一带一路”国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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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反避税条款:(1)为转让定价条款;(2)为资本弱化条款;(3)为受控外国公司条款。表中数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带一路”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资料整理。

(1)国家税制差异风险。东盟十国中除新加坡为发达国家之外,其余为发展中国家。从表1可知,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0%以上,高于经济发达国家,我国的所得税率为25%也比较高。东盟十国及我国均采用比例税率,这有利于为“一带一路”实施进程中双边及多边国际税收协调工作提供便利对接。对比东盟十国所得税率水平,平均值为23%,仅有菲律宾为30%,高于我国,其余与我国较为接近,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吸引我国企业“走出去”。而在增值税、销售税方面东盟十国也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印尼、越南、菲律宾、老挝同时征收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和销售税,而文莱则不征收。此外,东盟各国的税法体系中的反避税条款从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企业跨境经济活动安排。据表1所示,文莱、老挝、缅甸、柬埔寨没有成文的转让定价条款,有的也只是零星的存在一些关联价格的限制规定;而资本弱化条款的关注度更低,仅印度尼西亚有规定外,其余9国均未明确;由于东盟国家绝大多数是经济欠发达国家,本国资本到境外投资的规模和数量都不大,因此这些国家并不关注受控外国公司的海外利润情况。反避税条款的缺失,有可能为跨境税收筹划创造条件,同时也有可能导致有害税收筹划的滋生,从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