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县级人大工作规则中的激励机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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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激励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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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份文件中,规定了进社区机制的为12份,规定了个人联系机制的为10份,规定了履职评价机制的为8份。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项激励机制不是在先进典型个案的意义上作为偶发现象存在,而是已经成为基层常用的工作手段。为了统计其出现的频率,本文尽可能全面地统计了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规则。自从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以来,近几年不同省份、不同级别的人大常委会纷纷出台了各地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规则。每个省份逐一检索后发现,有20个省份出台了专项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实施意见,其余的包括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在内的10余个省份尚未见到公开的代表联系选民的专项制度,要么还在沿用一般性的人大工作制度,要么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作了专项规定但是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在已经出台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专项工作规则的这20个省份中,有的是省级工作规则,如《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2013年);有的是地市级工作规则,如河南省《鹤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2017年)、广东省《中山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2016年修正)、甘肃省《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人大代表之家”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常委会与人大代表联系和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见》(2014年);有的是县级人大工作规则;还有的是乡镇街道人大发布的工作规则,如安徽省绩溪县《上庄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关于加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为了便于横向比较,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本文选取了12个县级人大常委会(皆归属不同省份)出台的代表联系选民专项制度。县级人大是我国人大系统中的一个重要接口,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交接点就在县级人大。一方面,县级人大的工作直接面对基层选民,有着大量的一手信息,对选民诉求的捕捉也非常敏锐。另一方面,县级人大又是我国政权力量比较正规的一级,工作人员的素质得到正规公务系统的保障,机关也有相应的能力和知识水平来制定和颁布制度性文件。加之在获取的样本中,县级工作规则的数量占多数,因此,本文选取了县级人大工作规则为统一口径。经统计发现,在不同省份的12个县级人大中,规定了代表进社区的占100%;规定了代表个人联系走访选民的占比83.3%;规定了代表履职评价机制的占比75%,如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