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WTO便利化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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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便利化法律机制的现状、评价与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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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源于GATT第5条、第8条和第10条的规定,包括之后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便利措施都是对GATT的一种继承和发展。因此,GATT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是评测《贸易便利化协定》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贸易便利化程度的一个基准。《贸易便利化协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TFA)基本继承了WTO下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而且进一步简化和升级了货物放行的程序和手续,如引入海关担保制度,对快运货物和易腐货物给予特别优惠措施,采用“经授权经营者”制度等,而且对法规和政策的透明度,以及海关信息的披露方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沿线WTO成员国目前迟迟没有批准TFA的原因之一。WTO和TFA确立了一套适用于多边,或者说试图普及全球的贸易便利化制度,相关条款和措施的深度以及强制性都比较弱,整体便利化水平可能不及欧盟的高度一体化,WTO多边协定下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比较,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