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绥远省1933—1935年种烟亩数及产量税额表》
资料来源:《禁烟半月刊》1936年第1卷第3期,第52页。
首先需要了解鸦片收益的具体构成。总体而言,攫取鸦片利益的方式有二:一是控制和占据鸦片产地,通过扩大栽种,提高罚金税额来擭取财源;二是控制鸦片运输通道,对鸦片运销征收过境费。(8)第一种方式体现了“寓禁于征”,其贯穿鸦片的种植、吸食、零售各个环节,针对每个环节和不同对象,有着不同的税收名目。对种植罂粟的农民,政府收取“烟亩罚款”,又称“亩捐”,即烟田的钱粮。普通一亩烟地须纳“罚款由十元至十六元之谱”,以土地的肥瘠程度为根据。此项“罚款”还有一条特惠政策,如遇收成不佳的年景,可以酌量逐减,这多少带有奖励性质。到了罂粟成熟期,官方就派丈量人员来查核。(1)烟亩罚款数额按面积计算,但不是严格固定的,比如归绥的烟款按三等征收,上等每亩十元,中等八元,下等五元。(2)实际征收上来的烟款与本应征收的也会有些差距,因为丈量过程中会存在受贿和虚报的情况。(3)地户如果贿通丈烟委员,就有丈多报少及降低等级的好处;得罪了这些人则被丈少报多并提高等级。(4)当政者对此款项的解释是“以为加重其税,可使农民少种”(5),实际情况则是为了尽可能多的获取罚款,反而是“种者愈多,则其税愈轻;种者愈少,其税反重”。由于每个县的烟亩罚款都有一个定额,在总额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只有种植面积不断扩大,每一亩应交的数额才会下降,因此种户只会越来越多,种植面积越来越大。政府通过掌控罚款额度这一“杠杆”,实际上是在间接奖励种烟。目前可见1933—1935年绥远全省种烟亩数和产量的数字,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35658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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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15 |
作者 | 项浩男 |
绘制单位 |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