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IMO已通过但没有生效的SA、ECA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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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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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相邻海岸线的MARPOL缔约国没有向IMO通知溢油足够的接收设施(按MARPOL附则Ⅰ38.6条,以及MARPOL附则Ⅴ5 (4)条) ,所以未生效。**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生效的新的特殊区域,在接到来自MARPOL缔约国接收设施足够的通知后才能生效(MEPC.200 (62)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MARPO

而发展中国家的港口接收设施配备情况更不乐观,其中涉及中国港口的报告就有23宗,涉及青岛、天津、宁波、广州等多个国际贸易大港。其中集中反映的是垃圾接收、洗舱水接收设施不足的情况,可见污染物接收设施不足的情况十分严重。该问题甚至影响了MARPOL附则中某些特殊区域的生效。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