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建筑物限高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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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宪法约束——以武汉大学拆除工学部第一教学楼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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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一教因教学楼建筑高度超高违反了东湖风景区规划而被拆除,其开展东湖南路沿线(武汉大学段)环境整治工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29]该规划的出台是基于城乡规划法的授权。我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对建筑物限高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表3所示。一教属于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为保护环境和自然风景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内。因此,武汉市政府有权在规划中进行限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