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城市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形成了地方层面的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地方规定作为对国家制度的补充采取更加灵活的保护措施,但是由于各地制定时间及城市现状不同,在保护对象名称、建成年限要求及保护管理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表1)。一些城市由于先于国家层面建立保护制度,因此对“历史建筑”的定义和名称也略有不同,如上海的优秀历史建筑、苏州的控制保护建筑、天津的历史风貌建筑等。总体来看,虽然各个城市的工作基础不同、开始时间不同,但在现有建筑遗产保护框架下,我们可以理解为“优秀历史建筑”“控制保护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等作为地方特有的保护对象名称,同属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范畴。
图表编号 | XD00190057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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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05 |
作者 | 李登月、王军 |
绘制单位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