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烧结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标准及征求意见》
注:1表示文献[7]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表示文献[9]中提到的特别排放限值;3表示文献[10]中提到的超低排放值;4表示文献[11]中对新建企业的排放要求,同时现有企业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标准意见。
现行的烧结烟气的排放标准是《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7],这一标准尽管刚发布了6年,即使是其中最严的特别排放限值也已经无法满足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的要求,特别是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出现了政府要求排放达标(满足现有标准)的钢铁企业限产、停产的现象,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因此,环保部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征求《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了对现有标准的修改意见[9]。2018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提出了烧结烟气超低排放的限值以及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的步骤[10]。而拥有全国最大钢铁产能的河北省在2018年也发布了“关于征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等5项地方环保标准意见的函”,其中对河北省的烧结烟气限值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1]。各个标准及征求意见的相关排放限值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31255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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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01 |
作者 | 王锋、郄俊懋、吴保华、黄小波、田新中、齐渊洪 |
绘制单位 | 钢铁研究总院先进钢铁流程及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钢铁研究总院先进钢铁流程及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河钢集团邯钢公司技术中心、河钢集团邯钢公司技术中心、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钢铁研究总院先进钢铁流程及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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