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CRA履职情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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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查员在我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履职情况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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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P<0.05

被调查者对CRA履职情况的评价见表2。综合评分为3.70~4.48分,对应“一般~非常同意”的区间,其中处于“一般~同意”区间的有V12、V16、V23、V25及V28共5项,其他23项处于“同意~非常同意”区间。综合平均分均<5分,表明CRA履职情况没有得到被调查者的一致认可,有待提高有效履职的程度。V23这项综合平均分值最低(综合评分为3.7分)且综合标准差最大(综合标准差为1.11);V36这项综合平均分值最高(综合评分为4.48分)且综合标准差最小(综合标准差为0.58)。CRA自评评分为3.92~4.62分,仅V28自评值<4.0分,其他均自评值≥4.0分;他评(CRA领导、机构人员)评分为3.38~4.54分,<4.0分有V11、V12、V15、V16、V17、V18、V21、V23、V25、V26、V28及V210等12项,其余他评评分为均≥4.0分;其中V13、V14、V15、V16、V17、V18及V23等7项的自评分高于他评分,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V23项自评及他评的标准差>1.0,V16、V17及V18项的他评的标准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