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芜湖市鸠江区村 (社区) 协商民主过程中领导决定或通报替代协商现象情况》

《表3 芜湖市鸠江区村 (社区) 协商民主过程中领导决定或通报替代协商现象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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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权力生态运行法治化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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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协助关系。不过,在一些地方,受压力型体制影响,乡镇党委掌握着村庄“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的任免权,因此有些乡、村之间实质上也是存在着一种下级对上级的“政治承包制”。[11]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体系下,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就成为村干部们行为的指挥棒,使其成为事实上隶属于乡镇政府的最低一级“准行政干部”。[12]这就使得实际工作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在很大程度上就会演变为乡镇政府的“跑腿者”,成为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的“代理人”,从而形成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事实上的主导与依存关系。如表1、2、3,分别反映了乡镇政府确定村级协商民主议题、定夺协商民主过程中的争议甚至直接领导决定协商民主的情况,从另一个侧面表现出乡镇政府的主导地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