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协商民主主体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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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协商的主体赋权、程序操作及其民主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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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根据这一要求,我们可以把协商的参与人归为政府机关、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居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这几类,其分类见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