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非选举型代表的协商民主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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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选举型代表的兴起与政治代表概念的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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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进一步改造民主规范中强势的选举规范要素,将民主从简单的选举话语中解放出来。而协商民主理论的补充,正好有助于改善这一理论困境。在协商民主理论看来,政治代表的民主合法性不在于以选举为核心的传统民主规范,而在于其能否保障、促进协商质量,提升协商能力,这对非选举型代表而言亦然。有学者提出,当协商民主理论日益走向系统化之后,应从协商能力的三个维度:包容性(inclusivity)、真实性(authenticity)和结果性(consequentiality),来建构对非选举型代表的协商民主规范。同时,应区分非选举型代表是处于赋权空间(empowered space)还是公共空间(public space),如此方能进一步明晰非选举型代表该接受何种程度的规约[29]。非选举型代表具体的协商民主规范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