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协商议题的主要确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协助关系。不过,在一些地方,受压力型体制影响,乡镇党委掌握着村庄“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的任免权,因此有些乡、村之间实质上也是存在着一种下级对上级的“政治承包制”。[11]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体系下,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就成为村干部们行为的指挥棒,使其成为事实上隶属于乡镇政府的最低一级“准行政干部”。[12]这就使得实际工作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在很大程度上就会演变为乡镇政府的“跑腿者”,成为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的“代理人”,从而形成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事实上的主导与依存关系。如表1、2、3,分别反映了乡镇政府确定村级协商民主议题、定夺协商民主过程中的争议甚至直接领导决定协商民主的情况,从另一个侧面表现出乡镇政府的主导地位。 (1)
图表编号 | XD002895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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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0.20 |
作者 | 秦海燕、王维国 |
绘制单位 |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