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社区治理中的维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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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单位制时代社区治理的维权模式与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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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区治理的具体情况,各地因地制宜提出多种不同模式。针对普遍性的社区治理问题,很多学者提出多元主体参与模式,其中主要包括政府、社区自治组织及市场主体。依据对主导性力量强调的侧重,主要分为政府主导派与社区主导派。在两个派别中,又根据力量对比提出了具体的治理模式。对于特殊性社区,例如少数民族社区、村转居过渡性社区、单位转制社区,就要根据本土性的治理资源和自治传统来选择治理模式。这种社区的特点是共同体意识形态较为强烈,民众团结力量强于普通社区,所以一般来说应采用以自治为主的社区主导,其他主体进行支持,但如果社区具有明显的断裂特征,行政力量的介入就是必要的。[10]在其他普通社区中,多推崇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具体包括:第一,以国家主义为主导;[11]第二,社会组织、社工、社区“三社互动”的治理模式;[12]第三,强调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相互结合;[13]第四,党政社群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14]但总体来看,这些模式的主导角色多为政府,在多元协作的过程中,社区治理的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社区自治的原本内涵未能得到凸显,[15]反而还会造成治理主体权责不明的状况。所以有学者认为应学习以立法形式明确各参与主体权责分配,[16]同时淡化行政力量,重点依靠民众力量的香港社区治理模式。[17]基于不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可以将社区维权模式和行为特点分为三种主要类型,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