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6年某省行贿罪缓刑、免刑适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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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处罚的实证分析及其优化——以某省103个行贿罪判决为研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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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样本来看,最终适用缓刑、免刑的案件行贿罪数额主要集中在1万—10万元、10万—20万元、20万—50万元这3个区间(见表1)。从整体上看,行贿罪处罚的刑罚量随着行贿数额的提高而增加。但如果进一步分析,则会发现行贿数额和量刑结果之间相关性不强。比如,从横向上看,行贿数额在20万~50万元区间的26个行贿案件,被判处缓刑、免刑的,被告人行贿的平均数额为31.02万元,而被判处实刑的平均行贿数额为31.32万元,两者行贿数额的差异很小,但量刑结果却截然不同。仔细对比缓刑被告人与实刑被告人判决书的表述,可知行贿罪案件判决书在缓刑的判定标准上不够明晰,存在在犯罪基本情况相似、自首情节相似的情况下,量刑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形。从纵向上看,实践中也存在行贿数额差异巨大,但在量刑上却体现得不够明显的情况。如为承包工程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均没有立功条件、只存在主动交代罪行的前提下,行贿5.45万元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行贿7万元被判处4个月拘役刑,行贿10.7万元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行贿25.8万元被判处1年零3个月有期徒刑。从上述分析可知,行贿案件判决书在缓刑、实刑的判定标准上表述不够明晰,在情节相似的情况下,相似的行贿数额可能会导致不同的量刑结果。整体来看,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的判决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尽可能趋于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