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缓刑、免刑适用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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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预防对策——以H省为主要样本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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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缓刑、免刑适用比例偏高。我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有主动交代等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裁判文书统计数据”显示,行贿数额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由于具有自首、立功等原因导致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时,缓刑、免刑比例高达71.7%;行贿数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缓刑、免刑适用比例仍然偏高,其中,行贿数额为100万-300万元的,缓刑、免刑率为42.7%,行贿数额为300万-500万元的,缓刑、免刑比例高达77.8%(如表2所示)。这足以说明,对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的缓刑、免刑适用比例明显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