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ICPR多层次协商合作机制[20]》
协作机制建设是提升治理绩效的关键。机制是“协调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促进行动者按既定轨道行为形成稳定秩序的具体方式”[7]。对于水资源治理而言,如何预防和化解与水冲突,管理水资源的机制是主要答案[8]。水资源治理机制是各类促进多元主体合作的隐含或明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主要体现于各类水条约、协议、行动规则之中。曾被称为“欧洲的下水道”的莱茵河,其治理绩效很大程度得益于机制建设,即以莱茵河国际保护委员会(ICPR)为组织载体(图5)通过一系列行动计划构建起多层次的协商合作机制(表2)。这种多层次协商合作机制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一方面调动了各成员国政府、非政府组织、专家学者等多个相关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又通过公约与行动计划,如《伯尼尔条约》(1963)、《莱茵河2000行动计划》(1987)、《莱茵河保护公约》(1 9 9 9)、《2020年莱茵河可持续发展综合计划》(2001)以及《ICPR工作条例和财务规定》(2003)等,进一步明确了莱茵河的治理目标、ICPR的工作原则、缔约方的义务、决策程序与方式以及争端解决方式等。
图表编号 | XD0025258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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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3.25 |
作者 | 操小娟、杨洁 |
绘制单位 |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