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长江经济带合作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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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保护的制度体系建设进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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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运行实施阶段的制度主要是协商合作机制。国家印发了《长江经济带省际协商合作机制总体方案》,实现长江经济带“1+3”省际协商合作机制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行。其中,长江下游从2004年开始从区域协作的角度提及生态环境治理,经常进行联合发文,反映下游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超前性。长江三角洲地区与八部委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研究联防联控政策,安排实施重点工作;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与2016年12月正式启动,并发文部署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的重点工作。长江沿岸27个城市达成《长江流域环境联防联治合作协议》(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