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海河流域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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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用水在水资源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分析——海河流域计划用水管理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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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用水的考核一般分为月考核、双月考核、季考核和年考核,这些考核方法各有利弊。年考核有利于用水单位灵活调节年内各月用水量;其它的较短时期考核对计划用水方案编制的合理性要求高,有利于各用水户更注重计划用水的内部管理和节水工作[2]。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建立了适合本地区的计划用水管理模式,如北京实行了政府管理联动制度,计划用水管理与其它部门联动监督,步调一致,协同管理;河北省实行取水许可证、计划用水通知、实际用水量核查三方监管模式缴纳水资源税等,有利促进了计划用水工作的推进。海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实施办法,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