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水污染防治法》中责令规范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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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污染防治法》中的环境行政责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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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2所示,《水污染防治法》中的环境行政责令行为依托的行政权力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环境行政责令行为主要为行政处罚权所涵盖。据统计,《水污染防治法》中96%的责令行为都包含行政处罚权。这一现象的产生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密不可分。除此之外,5%的环境行政责令行为依托行政强制权,即在21条包含环境行政责令行为的条文之中,依托行政强制权的环境行政责令行为只有1条。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内涵特点来看,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在环境行政责令行为中所占比例如此悬殊的原因在于行政强制往往针对紧急情况、突发事件,需要行政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一般而言,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会要求责令行为,但也不排除有时行政机关为了鼓励相对人履行相关保护环境的义务,可能会作出责令行为,第八十九条“责令船舶临时停航”的内容也符合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