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水污染防治法》中使用“责令”的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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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污染防治法》中的环境行政责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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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1所示,《水污染防治法》中共出现了11种环境行政责令的表述,涉及16条具体规定。其中,“法律责任”这一章共有21条规定,而涉及责令行为的就有13条,占比约为62%。由此可见,环境行政责令行为在本部法律中的使用较为频繁。数据显示,“责令拆除或关闭”“责令改正”与“责令停产、关闭”是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责令”表述。这符合环境行政行为旨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初衷。值得强调的是,“责令拆除或关闭”“责令停产、关闭”这二者与“责令改正”等其他环境行政责令行为存在实施主体的差异,具体表现为涉及水源地的违法建筑的“责令拆除或关闭”以及其他“责令停产、关闭”的行政行为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作出,而其余环境责令行为则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