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运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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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污染防治的新要求、新困境与新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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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笔者梳理,现行法中运河水污染防治的直接控制手段主要规定于《水污染防治法》中,以此为主体,《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水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配套规定了运河的污染防治。(见表1)考察现有关于运河保护的规范体系,可发现,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未对运河污染防治与一般水体的污染防治进行区分(2),该法第4章根据污染来源和污染类型一一规定了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和船舶水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这体现了运河与其他水体污染防治的一般特点,体现运河污染防治工作的传统性要求。另,配套的三部法律的具体条文中,规定了运河的环境和防洪行洪功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