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是否存在业绩承诺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稳健性检验》
注:括号内的数值为P值,*、**、***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
前文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并购重组协议订立阶段,目标资产存在业绩承诺的收购公司在并购公告首次发布的事件窗口期获得了更高的累积超额收益,其短期市场绩效显著更高;在并购重组完成后的3年间,目标资产存在业绩承诺的收购公司取得了更高的市场绩效,但在财务绩效上与未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的收购公司并无显著差异。为进一步验证上述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在替换了因变量的计量方法后重新进行了回归分析。(1)对首次并购公告发布的事件窗口期CAR进行估计时,将估计窗口期替换为重大资产重组事件首次公告日前150个交易日至前30个交易日;(2)长期市场绩效托宾Q的计算公式变为:收购公司市值/(总资产—无形资产净额—商誉净额);(3)长期财务绩效的衡量指标替换为权益净利率(ROE)。具体回归分析结果见表6。表6的数据结果与前文的结论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图表编号 | XD00235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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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01 |
作者 | 张琴 |
绘制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