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四种需识别的破产企业》

《表3 四种需识别的破产企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民事执行中破产程序启动难困境与突破》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人民法院应成为“生病企业的医院”,要以市场化导向,建立常态化市场主体救治、退出机制为审判的指导思想,积极构建适应新常态的执行转破产审判工作机制。(1)构建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具体而言,应识别和处理四种情形(见表3)。(2)构建法院、政府联动机制。审理执行转破产案件仅靠法院一己之力很难实现审判效率与审判效果的有机统一。针对不同的破产企业应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法院、政府沟通、联动机制,较好发挥政府在审判此类案件中的协助作用,特别是对大中型企业的破产审判更需要建立高效、紧密的联动机制。(3)构建破产重整信息交流机制。改进和完善“一网两平台”的功能,充分发挥信息网即时、迅捷的优势,提高审判效率、放大审判效能,推进生产要素在全国,乃至更大市场的有效配置。(4)构建利益协调平衡机制。法院在审理执行转破产案件时要兼顾和平衡好各利益关涉者的利益,特别是要协调好债权人与战略投资人、股东的利益关系,确保利益的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