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生存型救助”与“发展型救助”的主要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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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能把“生存型救助”等同于“物质类救助”,把“发展型救助”等同于“服务类救助”。“生存型救助”中也应该有“服务类救助”的内容,“发展型救助”有时候也要继续保留“物质类救助”一段时间(见表1)。因为一方面,人的生存不仅仅有物质方面的需要,也有非物质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生存是发展的前提,要解决困难群体的发展问题首先要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对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方向或者说是改革后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名称,学界有不少人把它概括为“发展型社会救助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把“发展型社会救助制度”作为新型救助制度的关键词或名称的时候,我们不能理解为改革后的社会救助制度只有“发展型救助”而没有过往的“生存型救助”,正确的理解是改革后的社会救助制度应该是“生存型救助”与“发展型救助”协同运行的救助制度。换言之,两种类型的救助模式或者类型在改革后都需要,但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救助服务方式或者类型,这是“救助模式更加科学”的必然要求。从“生存型救助”到“发展型救助”转变——这个说法只适用于特定的困难群众。对有的困难群众理应继续实行“生存型救助”;对有的困难群众则应该在一段适当时间内保留“生存型救助”的部分内容,同时更加侧重于“发展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