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客观诉讼差异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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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效力规范的诠释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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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实体法中的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则体系剖析后,需要阐明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诉讼构造。本文主要借助主客观诉讼分析框架这一工具实现此目的。诉讼目的,是诉讼法学中最具本源属性的命题,其影响具体的诉讼法律制度与实践操作,对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构建起决定作用。(1)为达不同目的,诉讼法律制度需要进行不同的设计,以具备不同功能。我国公司法学界尚未就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目的达成共识,一类观点认为,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目的是保护个体股东(2),即主观权利保护目的;另一类观点则认为,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目的是控制决议合法合章(3),即客观法秩序维持目的。不同诉讼目的下的诉讼,其诉讼标的、原告范围、诉的利益、裁量驳回等事项均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