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危险的分类及其诉讼请求支持率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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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案件中诉讼请求支持率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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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同样的方法分析不同危险类型的案件中均值的差异情况,得出表2。在高度危险责任案件中,属于高压危险的案件最多,共40件,占全部样本的40%,其次为涉及易燃易爆品的案件,共23件。不同危险的案件中,支持率的均值也存在明显差异,剧毒、放射性的支持率达到了0.596,而地下挖掘活动的支持率仅有0.208.但单纯地比较均值只能反映出不同危险案件中支持率的差异,不同的危险是否是支持率的影响因素仍应进一步分析。对不同的危险类型与诉讼请求支持率指两个变量进行相关分析,由于不同的危险类型这一变量属于多分类变量,因此采用Kendall的tau-b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得到表3。危险类型与法院判赔的诉讼请求支持率之间的相关系数的P值为0.143,大于0.05,因此可以认为危险类型的不同并不会对支持率产生影响,这表明,法院在对原告的救济因素的考察时,并未将危险类型纳入其考察范围中。虽然数据中的几种危险类型并不相同,但立法者认为其危险程度是相似的,因此对其规定了相同的归责原则以及免责条件,不应因危险种类的不同而对原告的诉求的支持程度产生差异,而根据表3显示的数据分析,法院并未将危险种类作为诉讼请求支持率的考虑因素,可见司法实践的观点与立法者观点相同,均将地下挖掘活动、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易燃易爆品、剧毒、放射性危险视为同一等级的危险,不因其差异导致受害者救济产生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