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3 4 2 起案件中被害人赔偿情况》

《表2 3 4 2 起案件中被害人赔偿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论我国性侵害儿童犯罪防控机制的建构——以美国性侵害儿童犯罪防控经验为鉴》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及其家庭在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时通常只能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基本费用,且必须在提供费用凭证的情况下,精神赔偿诉求往往难以实现。在收集的342起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例中,选择私下赔偿的有61起;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有25起,其中17起案件经判决仅得到交通费、医疗费等赔偿,8起则因无法提供凭证而被驳回诉讼请求。在某种程度上,被害人受到的身体伤害易于恢复,但精神和心理伤害极难恢复甚至伴随终身。因此,医疗费等赔偿对被害人康复属于“杯水车薪”。加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到位率较低的现实,被害人往往难以得到真实有效的赔偿,导致他们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极易产生偏见[13]。2017年11月,四川成都成华区法院对某性侵害儿童案件进行判决时,首次支持心理康复费赔偿,被认为是具有“破冰意义”的判决[14],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精神赔偿必将成为未来趋势。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等方式将精神赔偿、心理康复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等纳入赔偿范围,尽可能使被害人得到全面的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