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防控性侵害儿童犯罪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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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性侵害儿童犯罪防控机制的建构——以美国性侵害儿童犯罪防控经验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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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可以看出,信息登记和社区公告制度是贯穿于以上几部法案的核心内容。信息登记制度的设立源于1994年《雅各布法令》,随着“梅根案”的发生,国会出台了《梅根法》,并修订了《改善法令》,统一了全美50个州的关于性犯罪行为人的社区通告制度。信息登记制度不仅要求性侵害儿童者的个人信息被强制登记,而且还必须随时保持更新的状态。这也意味着如果犯罪行为人的体貌特征、个人信息等一旦发生变化,就必须在3天之内到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报备,如果不及时更新登记,犯罪行为人则会面临重新被捕入狱的后果。严苛的信息登记制度虽然对性侵害儿童的犯罪行为人打上了终身烙印,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美国各州性侵害儿童案件的发生。联邦法律还给予了各州广泛的裁量权,由各州自行设计和执行法案及社区通告制度。随着未成年保护形势的发展,2006年《AWA》对信息登记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对待未成年的性侵犯罪行为人时,社区通告制度还是留有余地的,部分州免除了对于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社区通告制度,即使通过也会在内容和方式上有别于成年犯罪行为人,这也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