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韩国个人破产程序比较[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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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更生类型程序的中国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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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层面,标准重整程序和简易重整程序拯救经营和保障员工就业的性质比清算程序更加突出。但在个人层面却可能是相反的,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免责期限如果较短,也不附随一定期限的清偿方案,债务人获得拯救和救济的力度实际上更大。为赋予《美国破产法》第13章程序的优先适用地位,强调债务人的个人责任,美国债权人利益集团几十年来不懈奋斗,终于争取到2005年破产法改革施行这一阶段性成果。《深圳个破条例》和《个破学者建议稿》之所以没有将个人更生程序强制性地置于清算程序之前,也没有设置收入测试这样繁琐而在中国缺乏操作基础且成本耗费巨大的程序环节,主要是考虑我国经历了几十年的经济增长和漫长的个人破产制度缺失期,有很多债务人的生存状态非常糟糕,很多破产状态并非因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以及恶意造成的,或者即便债务人有过失、过错、不慎,也有诸多不幸和偶然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在其他社会救济手段不足的情况下,需要个人破产制度对历史遗留问题作出回答,进行较为彻底的救济。但这确实会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预期外的损失。但随着立法的推进,这种不稳定的预期经由个人破产法律的预测功能得到极大的克服,反而成为警示债权人和金融风险的重要指标而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在法律从无到有的转型时期,为了避免债权人不必要的损失,更生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和权利行为限制等一系列制度应当紧密配合,保障债权人的程序参与、权利诉求和各种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