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印度《破产法》出台前后对比及与中国的破产清偿顺序的对比》

《表3:印度《破产法》出台前后对比及与中国的破产清偿顺序的对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印度《破产法》与企业破产清算处置研究——兼论对中国破产法律体系改革的启示》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资料来源:印度《公司法》《破产法》、中国《企业破产法》以及作者整理。

相较而言,我国破产清偿顺序仍有值得商榷的部分。我国破产法规定,税收债权受偿顺位后于劳动债权但却优于普通债权;而与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则要由具体情况决定(见表3)。若过于偏重税收债权,由于税收债权无需登记的特性,担保物权债权人难以获取纳税人具体的欠税信息,加大了担保风险。另外,劳动债权优先于欠缴税款后的担保债权也不符合市场逻辑。现阶段的立法趋势都是将税收债权降为普通债权,如印度《破产法》出台前后的变革。我国将税收债权提升到担保物权之前略显武断,应顺应立法趋势和市场逻辑,将税收债权降为普通债权(许德风,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