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法律对有前科公民就业的限制(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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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前科公民就业限制的立法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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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不得录用为公职人员或者担任人民陪审员(详见表1)。其中,不得录用为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等。这类限制非常严格。凡是受过刑事处罚的,无论是因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无论所受刑罚的种类,均终身不得担任相应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