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我国法律对有前科公民就业的限制(第三类)》
第三类是不得担任特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详见下页表3)。与第二类限制相类似,这类限制同样只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前科公民,并且其中的很多规定也设置了就业限制的存续期限。
图表编号 | XD00220727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9.20 |
作者 | 王力达 |
绘制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
第三类是不得担任特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详见下页表3)。与第二类限制相类似,这类限制同样只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前科公民,并且其中的很多规定也设置了就业限制的存续期限。
图表编号 | XD00220727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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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20 |
作者 | 王力达 |
绘制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