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我国法律对有前科公民就业的限制(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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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前科公民就业限制的立法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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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不得担任特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详见下页表3)。与第二类限制相类似,这类限制同样只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前科公民,并且其中的很多规定也设置了就业限制的存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