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综合监控系统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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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方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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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侵害社会秩序:影响地铁的正常生产秩序、影响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2)侵害公共利益:业务能力下降,影响社会成员使用共用设施;影响社会成员接收公共服务等;(3)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地铁运营商造成损害,包括财产损坏和经济损失。

根据对地铁运营场景的分析,综合监控系统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