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综合监控系统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
注:(1)侵害社会秩序:影响地铁的正常生产秩序、影响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2)侵害公共利益:业务能力下降,影响社会成员使用共用设施;影响社会成员接收公共服务等;(3)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地铁运营商造成损害,包括财产损坏和经济损失。
根据对地铁运营场景的分析,综合监控系统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220115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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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20 |
作者 | 党晓勇 |
绘制单位 | 天津中铁电气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